2013年4月18日 星期四

受傷半年亡 肇事者查照顧疏忽撇責

原文轉自:蘋果日報法律信箱2013/4/18

不具名網友問:
去年二月我開車撞到老人,當晚家屬沒說老人家須住院,四月家屬才告知要做支架,我有付醫藥費,五月竟說老人家住進加護病房要我賠二百萬元,七月老人家去世,檢察官相驗是死於肺衰竭,連保險公司都認為我不應負責而不理賠。因我不願付和解金,家屬告我業務過失致死罪,請問該怎麼辦?

律師劉繼蔚答:
對方已提告業務過失致死,建議讀者區分關於「業務」以及「過失致人於死」兩部分的構成要件,向檢察官說明對方主張的不合理處。 

不適用業務過失

本件車禍中讀者似乎有「未注意車前狀況」的過失,但是否因此致人於死,也就是該車禍事件與死亡結果間有無相當因果關係,仍存有疑點。包括肇事後第一時間警方調查及傷者初期就醫,均未發現重大傷害,怎能認定被害人在車禍近半年後之死亡結果,與車禍有關?
此外縱使當初肇事傷害與被害人的死亡結果有關,但倘若該傷勢於肇事後經妥適的治療照顧,依現在的醫療水準通常可治癒,則被害人的死亡結果應是家屬對其照顧疏忽所致,此原因並足以中斷「肇事傷害」與「被害人死亡結果」的因果聯絡,應要求檢方進一步查明責任歸屬。
對方提告業務過失致死罪也有問題,一般須以駕駛車輛為業,或者主要的業務與駕駛車輛行為,有直接、密切關聯才適用該條文,若只是單純上下班通勤時肇事,通常不會構成此罪。
記者王吟芳採訪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