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1月9日 星期五

未繼承公公遺產 可拒分擔債務

原文轉自:蘋果日報法律信箱2012/11/9

讀者許小姐問:
我公公今年四月往生,臨終前並無交代有無遺產或債務,調閱國稅局財產所得後,確定公公名下無財產,但有一筆尚未還清的房貸,公公是保證人,房屋登記在小叔的小孩名下,貸款人則是公公已離婚的中國籍配偶。請問我們若無繼承遺產,是否也不用承擔債務?是否須再至法院辦理拋棄繼承?

律師楊凱吉答:
《民法》繼承編於二○○九年修法後,改採「法定繼承有限責任」,即《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條規定「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以讀者的狀況看來,公公往生之後沒有留下遺產,繼承人在未繼承任何遺產情形下,可向債權人主張無遺產可繼承,拒絕以自己的財產清償公公的負債。 

三月內須拋棄繼承

須注意的是,繼承人在知悉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須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另外「拋棄繼承」是指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後,具狀向法院表示,不要繼承被繼承人遺留下來的全部財產,被繼承人所遺留之權利義務,都與拋棄繼承人無關。
但若後來發現被繼承人另留遺產(清償債務後仍有遺產),亦不得主張繼承,與「法定繼承有限責任」不同,讀者得依狀況辦理。
記者王吟芳採訪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