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1月16日 星期五

亡夫遺產 妻與子女平均繼承

原文轉自:蘋果日報法律信箱2012/11/15
讀者羅小姐問:
我先生在兩子7、8歲時過世,留下一筆3000多坪土地,但一直沒去辦繼承,直到兩子今年成年,我才接到公公辦好的繼承通知,發現我跟兩子各持分1/3,不知持分是否符合法定分配權?此外公婆想辦理扶養兩孫,並將名下不動產贈與兩孫,視我為外人,請問我會不會因此失去權益?

律師鄭諭麗答:
依《民法》1138條及1144條規定,遺產繼承人為配偶及直系血親卑親屬,當配偶與直系血親卑親屬均為繼承人時,配偶的應繼分與其他繼承人平均。讀者與兩個小孩都是丈夫繼承人,讀者的法定應繼分依法與兩個小孩按人數平均,各為1/3,讀者接到的繼承通知,沒有不符法定分配權的問題。

孫成年不需扶養

讀者的公婆想辦理扶養兩孫,若是指想「收養」兩孫,因公婆與兩孫為直系血親,依《民法》1073條之一規定,公婆不得收養兩孫為養子女;假設公婆想成為兩孫的「監護」人,若孫子並無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而有受監護宣告之必要,因兩孫已成年,也沒有改定監護權給公婆的可能,讀者的公婆依法應無法辦理「扶養」兩孫。
此外,公婆想將名下不動產贈與兩孫,依《民法》規定,就算公婆過世,身為媳婦的讀者也不是公婆的繼承人,公婆就算把名下不動產贈與兩個孫子,也不會發生侵害讀者權益的問題。
記者賴又嘉採訪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