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1月14日 星期三

偷腥夫趕妻出門 妻有權返家捉姦

原文轉自:蘋果日報法律信箱2012/11/13

讀者江小姐問:
我老公最近外遇在外面有小三,日前我為此跟他大吵一架,他竟把我趕出家門,甚至交代社區一樓守衛不讓我進去,過沒幾天他就公然帶著小三,住進我們辛苦建立的家。我想捉姦,因為我留有住家大門的備用鑰匙,如果我會同警察進入家中捉姦,甚至告他們通姦,法律上有效嗎?

律師林家慶答:
依《民法》規定,夫妻原則上互負同居義務,除非配偶能舉證有不能同居的正當理由,才能不負同居義務。若丈夫因外遇而與妻子發生爭執,進而將妻子趕出家門,而妻子並未以暴力攻擊、精神虐待等方式,使丈夫無法同居的狀況,就算老婆持家中備用鑰匙開門進入家中,也不會構成《刑法》無故侵入他人住宅罪。 

不告丈夫可提求償

若讀者已確定丈夫在家中與小三進行通姦等犯罪行為,亦即兩人正從事性行為,此時讀者可報警,等警方到場後會同警員入屋捉姦。法律上可分別對丈夫及小三提出《刑法》通姦及相姦罪的告訴,丈夫和小三最重可判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讀者若認為,丈夫已構成《民法》中「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的離婚事由,就民事部分還可訴請離婚並請求損害賠償,也可對小三提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訴訟,請求精神賠償。
由於刑事的通姦罪屬告訴乃論之罪,若讀者心軟不想讓丈夫坐牢,也可不提出刑事告訴,單獨訴請離婚及求償損害賠償金。
記者蔣永佑採訪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