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1月29日 星期四

車被撞求償 可請鑑定機關出報告

原文轉自:蘋果日報法律信箱2012/11/29

不具名網友問:
我開車遭後方車輛追撞,將車送回原廠修理,對方也跟我簽和解書賠償修車費,但車修好上路卻發現引擎漏氣,原廠告知是排氣管車禍時受撞擊擠壓破裂,先前未以目視檢查出來,但肇事者質疑為何第一次修車未發現?我是否可提民事訴訟?我住南部他住北部,該在那裡提告?我可要求那些賠償?

律師高國峯答:
就處理方式而言,因對方並非不願意賠償讀者車禍的損害,只是因為原廠檢查時的疏漏,導致對方對讀者車輛引擎漏氣原因產生質疑,建議讀者可向原廠說明事件的前因後果,再請他們出具車廠意見,或請有公信力的鑑定機關出具鑑定意見,較容易取信於對方,只要對方願意支付賠償金額,雙方不見得非得提起民事訴訟。 

保留損害單據

針對讀者可否提起民事訴訟,以及到底要在何地提起訴訟的問題,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以原就被」原則,身為原告的讀者應遷就被告的位置,因此讀者應到對方住居所地的管轄地方法院起訴,另依同法第15條第1項,讀者也可在該車禍發生地的管轄法院起訴。
如果讀者就本次車禍所造成的損害,皆有留下單據,例如修車費、車輛修理期間的交通費等,都可向對方請求賠償,但請求範圍原則上仍以讀者財產上的損害為限,至於精神賠償部分,因讀者僅有車輛損壞,車上人員並未受傷,因此可能無法向對方請求精神損害賠償金。
記者王吟芳採訪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