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1月9日 星期五

不續聘案未獲准 教師可暫時留任

原文轉自:蘋果日報法律信箱2012/11/7

不具名網友問:
我兩年前不服任職學校的不續聘處分,向原台南縣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申訴,如今已過一年多,期間雖向台南市政府陳情,但教育局卻以原台南縣政府已聲請釋憲尚在審議為由,停止評議申訴案,這等於剝奪我的工作權益,讓我生計陷入困頓。請問我該怎麼辦?

律師林倍志答:
目前對於公立學校教師的不續聘處分,我國最高行政法院認為性質上應屬行政處分。受處分當事人可依《教師法》第二十九條提起申訴、再申訴及行政訴訟,加以救濟。
依同法第十四條之一第二項規定,教師解聘、停聘或不續聘案在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前,其聘約期限屆滿者,學校應予暫時繼續聘任。
如果不續聘處分使生計陷入困頓,可依《教師法》第十四條之一第二項規定,主張學校應予暫時繼續聘任。 

私立教師也可提告

也可依《訴願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及《行政訴訟法》第一一六條第三項規定,以原行政處分的執行將發生難以回復的損害等理由,各向原行政處分機關與行政法院聲請,要求將原行政處分之全部或一部,停止執行。
另依實務見解,教師與私立學校的聘用契約屬私法契約關係,屬民事爭議,應向普通法院提民事訴訟。
但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就私立學校教師的不續聘決定,性質上屬私法效果的行政處分,受不續聘的教師,也可對該處分提起行政訴訟。
記者鄧玉瑩採訪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