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1月27日 星期二

學生網路簽賭 仍觸賭博罪

原文轉自:蘋果日報法律信箱2012/11/27
網友Frank問:
朋友跑去簽地下運動彩券,目前此網站已被關掉,後來網站組頭被抓到,我朋友有投注幾次,但都沒有欠他們錢,我們導師說,我的朋友並未構成賭博罪,因為簽的人沒有罪,組頭才有罪,但他已違反校規。我看新聞說,學生簽賭好像也構成賭博罪,請問學生簽賭非法的地下運動彩券,到底有沒有罪?

律師余文恭答:
以往實務見解認為,《刑法》賭博罪的構成要件,是要「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場所」,因此僅單指「人」可出入的場所,不包含網路虛擬世界,所以簽賭民眾應不成立賭博罪,僅有網路簽賭的組頭,會被依同法第268條論處意圖營利提供賭博場所罪。 

「場所」概念已改變

但近年來實務見解趨勢都認為,網際網路的虛擬空間,是透過電腦主機的場所、設備,來達到傳輸內容、訊息功能,無論是否採會員制或非會員制,都可讓不特定的公眾透過電腦設備連結到某個網站,與架設或提供該網站莊家對賭財物。
就此觀察,賭博罪行為的態樣及《刑法》上「場所」的概念,已伴隨科技發展產生改變,事實上與行為人親自前往賭博電玩店(亦有會員制或非會員制之別),與店家賭博財物的行為,本質上均與可罰性相同。
所以學生透過網際網路連線至地下運動彩券網站,從事網路簽賭的行為,仍會構成《刑法》第266 條第1 項前段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罪,不可不慎。
記者賴心瑩採訪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