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1月28日 星期三

前夫阻探兒 可提變更監護權

原文轉自:蘋果日報法律信箱2012/11/28

讀者蔡小姐問:
我在前夫脅迫下簽離婚協議書,前夫還阻止我1年內不能見小孩,我經濟能力沒前夫好,監護權在他那,協議書上又註明1年不能見小孩,請問我該如何讓小孩回我身邊?若1年後前夫阻撓見面,我該如何處置?協議書另註明每周日可帶小孩外出,那非周日可與孩子見面嗎?

律師楊閔翔答:
依《民法》規定,表意人受脅迫而為意思表示,得於1年內撤銷其意思表示。由於讀者未具體說明雙方簽離婚協議書時,前夫是以何種方式壓迫其意思,無法判定是否構成《民法》「脅迫」的概念。
但是若當初雙方簽離婚協議書的過程並無瑕疵,基於契約自由原則,契約協議監護權歸前夫、母親1年內不得見未成年子女,這些內容仍屬有效。不過法院通常不會這樣限制,且會讓沒有監護權的一方,可在周末假日帶未成年子女同住。 

可依子女年紀審酌

現行《民法》特別著重未成年子女利益的保護,所以讀者可依據子女的年紀、主觀意願、生活作息及與生母的感情親疏等因素,重新審酌該協議是否有不利或妨害該未成年子女利益的狀況。
如果讀者認為,協議書內容確有對子女發生不利情形,身為子女生母的讀者或其他利害關係人都可出面,向法院請求變更監護權,或是變更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但在未請求法院變更前,雙方均有依約履行的義務,否則對方可用他方違約為由,要求強制執行。
記者張欽採訪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