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1月2日 星期五

扶養子女義務 離婚不可免除

原文轉自:蘋果日報法律信箱2012/10/30

網友鄭先生問:
我與前妻育有一子一女,離婚後兒子監護權歸前妻,女兒歸我,後來我與前妻均再婚,但雙方配偶均無意辦收養,我和前妻則都同意,監護權歸我的女兒,以後終止繼承前妻遺產,也免除前妻扶養女兒的義務;監護權歸前妻的兒子,同樣比照女兒方式辦理,但請問我們該如何辦理呢?

律師余文恭答:
依《民法》規定,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有扶養義務且不因夫婦離異而免除,此時子女為扶養權利人,父母為扶養義務人,依實務見解認為,扶養義務為強制的義務,且未成年子女於成年前確有受扶養需要,不允許事先拋棄扶養義務,該約定僅在讀者與前妻間發生效力。
依據《民法》規定,拋棄繼承需繼承人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期限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如果事先拋棄將無法律效力。
所以讀者與前妻間關於子女繼承財產的約定無效,兩人應改用預立遺囑方式分配各自的遺產,但是不可違反子女依法可請求的特留分。 

透過收養改變關係

如欲達到兩人協議的結果,僅能透過收養的方式。子女經收養後與親生父母的親子關係停止,彼此互不負扶養義務亦不得繼承。
例如讀者前妻現在的配偶,一旦收養兒子後,讀者就可不再對兒子負扶養義務,兒子也不得繼承讀者的遺產。
但是如果改循收養途徑,養父母與子女之間將會產生如同親生父母與子女間的親子關係,同樣會再衍生扶養與繼承的問題。
記者林益民採訪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