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1月23日 星期五

陸配取得身分證 繼承遺產不受限

原文轉自:蘋果日報法律信箱2012/11/22

讀者潘小姐問:
我表哥幾年前娶了1名中國籍配偶,目前她已取得台灣身分證,我表哥跟她結婚前,有一間店面,目前出租中,未來若表哥比她太太早往生,她也能合法享有表哥的遺產嗎?

蔡佑明律師答:
依我國《民法》及相關規定,只要是自然人,且與被繼承人間有一定的身分關係,例如是父母子女、兄弟姊妹或配偶關係,就有作為法定繼承人的資格,得依法繼承被繼承人財產,中國大陸地區的人民也不例外。
但中國人民繼承台灣地區的遺產時,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規定,繼承人應於繼承開始的3年內,以書面向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表示繼承,否則視為拋棄。 

須3年內書面申請

同法還規定,中國人民繼承所得財產的總額,不得超過新台幣200萬元,且不得繼承不動產,只能折算為現金繼承。但若繼承人是中國籍配偶,只要在3年內以書面向法院表示繼承,就不受200萬元限制。
雖然法律上對中國大陸地區人民繼承台灣地區遺產有所限制,但讀者表嫂已取得台灣身分證,應已設籍台灣屬台灣地區人民,因此不受《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中,大陸地區人民繼承台灣地區遺產所為的限制。
換句話說,讀者的表嫂可合法繼承表哥的遺產,且繼承的對象、數額,並無任何限制;讀者表哥婚前就擁有的店面,在表哥往生之後也屬遺產的一部分,表嫂當然有權繼承。
記者賴又嘉採訪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