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2月26日 星期四

法律信箱:同法官審相關案件 有利見解一致

原文轉至: 蘋果日報法律信箱2013/12/26
讀者李小姐問:
我在去年8月聲請更生,今年5月判決,我隨後提出抗告但至今沒消息,8月底打電話查詢,法院回覆還在審理中,我有另案在同一法官手中審理,請問同一位法官審理我的兩件相關連案件,是否會互相影響判決結果,這樣具有公正性嗎?我可以要求換法官審理嗎?
律師林峻義答:
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規定,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1千2百萬元,且有無法清償債務的可能時,債務人與銀行協商不成後,可向法院聲請更生。 

債務人財產透明化

更生程序的好處是債務人可提出更生方案,藉由法院的職權降低清償金額,債務人只要依法院認可的更生條件清償完畢後,就可免除其他剩餘債務,而獲重生機會。壞處是債務人財產須透明化,更生期間信用被凍結,且法院可能裁定債務人須限制生活程度等。
另《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規定,抗告由合議裁定,不會再由原法官審理,所以讀者不用擔心抗告結果不公。
我國法律並無限制相關案件不得由同一法官審理,反而為了訴訟經濟及事實認定、法律意見一致性的考量,常有將案件併由同一法官審理之情形。讀者如果認為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可依《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聲請法官迴避。
但所謂「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須是法官對於訴訟有特別利害關係,或法官與當事人有密切交誼或嫌怨等,足以懷疑其將做出不公平審判等情形。若只是主觀猜測或不滿訴訟進行遲緩,無法聲請法官迴避。
記者劉昌松採訪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