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2月13日 星期五

法律信箱:員工離職未預告 僱主不得扣薪

原文轉至: 蘋果日報法律信箱2013/12/13
讀者彭小姐問:
當初因缺錢需要上班所以不得不簽公司合約,後來做不滿3個月就離職,向公司主管報告時,她遲未回覆也沒提醒我要提前告知,等到事後我向會計單位詢問,會計又說我未依公司規定,未提前30天告知,要領薪水的話,一天要扣2千元,我該如何是好?
律師林俊峰答:
讀者應確認與公司所簽僱傭契約,究竟是定期或不定期契約,若契約內容未約定,且職務工作性質為具繼續性,依《勞動基準法》第9條規定,以不定期契約為原則、定期契約為例外的立法規範,雙方勞動契約應屬不定期契約。 

申請勞資爭議協調

根據《勞動基準法》第15條第2項準用第16條第1項第1款規定,因讀者於該公司工作期間為3個月以上未滿1年,在不定期契約的情形下,僅須於終止契約10日前預告。該公司規定預告期間為30日部分,若未載明訂入契約內,讀者自然不受30日預告期間的拘束。
薪資給付部分,讀者得依僱傭契約請求公司給付契約終止前的薪資;因讀者從離職告知到契約終止的10日間,均未到公司上班,此部分公司雖得以曠職為由不發給薪水,但依1985年間內政部的函釋,應以扣發當日薪水為限,所以公司仍應全額給付所有薪資。
關於薪資爭議,讀者可先向公司要求,若未達成共識,可另向工作所在地縣市政府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協調,一旦勞資爭議協調不成,亦可透過訴訟救濟,以保權利。
記者呂志明採訪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