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2月6日 星期五

法律信箱:債務人無財產 無法強制執行

原文轉至: 蘋果日報法律信箱2013/12/06
網友雪納瑞問:
請問我父親於前年11月5日發生工地意外至今快滿2年,因已過刑事追訴期6個月,所以只能民事訴訟。請問在這2年內提告,若對方惡意脫產可追償嗎?假設名下沒任何動產及不動產,勝訴依然拿不到賠償金嗎?最後只剩一張債權憑證,對債務人沒任何其他辦法嗎?
律師林倍志答:
針對債務人惡意脫產的追償,民事上有兩種方式,第一是依《民法》第87條第1項關於通謀虛偽意思規定,主張債務人與他人通謀虛偽意思表示,所做的財產處分行為無效;第二是依《民法》第224條詐害債權規定,主張撤銷債務人所做危害債權的行為。 

惡意脫產不易證明

訴訟實務上兩者證明難度都不低。前者須證明債務人與他人間有虛偽不實,例如假買賣;後者要證明債務人有減少其積極財產,或增加消極財產。此外依法這兩種途徑的追訴期限,從知悉之日起算1年內提告,逾期不得行使。
債務人名下確實無任何動產及不動產,即便日後獲得勝訴確定判決,也無法透過強制執行取得債權,債權人僅能聲請執行法院核發債權憑證,等日後發現對方有財產時,再予以執行。
若是債務人故意不履行債務或惡意隱匿應供強制執行的財產,依《強制執行法》第22條規定,債權人得聲請法院命債務人提供擔保或限期履行,債務人違反時,債權人得聲請管收債務人,以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促使對方儘速清償債務。記者鄧玉瑩採訪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