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2月11日 星期三

法律信箱:因案衍生律師費 不屬賠償範圍

原文轉至: 蘋果日報法律信箱2013/12/11
讀者雅鳳問:
A貨車壓線路邊停車,B機車撞到A車尾,C機車就是我,則撞上倒地B車。事後A的保險公司主張不用賠我,B也說是受害者。事故發生在今年6月,11月底作肇事鑑定。提告後,鑑定若認為對方無責任、勝訴,我需幫他付律師費嗎?若鑑定認為A、B兩車沒責任,我就不能提告嗎?
律師林國忠答:
無論是向法院或地檢署提起民刑事請求或告訴,法官或檢察官多數會以汽機車肇事鑑定委員會的鑑定結果,作為初步判定究竟何人須負肇事責任,或各自分擔事故責任的歸屬比例。 

敗訴需負擔裁判費

《刑法》284條過失傷害罪屬告訴乃論,須於知悉6個月內提起告訴,該事故發生在今年6月,最晚應在同年12月向警察或到地檢署,對A車駕駛人提告,否則罹於時效,就算有理也沒用。
至於民事損害賠償訴訟,則以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A車或B車駕駛人起的2年內,或自侵權行為時起10年,就應向A或B請求損害賠償。
至於提告後,鑑定報告認為A、B車駕駛人均無責任,最多僅會遭到敗訴判決,需負擔裁判費而已,對方因此案衍生的律師費不屬損害賠償範圍,讀者免負擔。
讀者因車禍事故提出民事、刑事訴訟做為救濟,是《憲法》賦予人民的訴訟權利,縱使鑑定結果判定A、B車均無責任,經法院或檢察官調查後認為,A、B車確無責任,都僅屬民事請求無理由及刑事不起訴處分,不會因此限制讀者行使訴訟權。
記者胡守得採訪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