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2月27日 星期五

法律信箱:擅用他人耗材 可究民事責任

原文轉至: 蘋果日報法律信箱2013/12/27
讀者許小姐問:
我們公司的離職員工,跟先前配合的印刷廠合作,使用公司出錢買的印刷版,印刷生產包裝盒,再以低價或原價賣給原有客戶,例如咖啡盒包裝等,由於版材每印刷一次就會耗損一次,請問他們的行為是否已構成竊盜?離職員工還到處張揚說我們公司倒閉不做了,此舉是否構成誹謗?
律師簡翊玹答:
《刑法》竊盜罪指的是把自己當成所有權人,並以所有權人的地位建立自己的持有。該離職員工若是把印刷版偷走當做自己的,毫無疑問會構成竊盜罪,如果只是使用貴公司出錢買的印刷版,並未將印刷版據為己有,即使使用過程中有耗損,也不會有竊盜罪的問題,不過可追究印刷版耗損的民事責任。
至於該員印刷生產包裝盒後,再以低價或原價賣給原有客戶,可視該離職員工任職期間與貴公司是否簽約訂立競業禁止約定。若有簽此合約,或許可從這方面向這名離職員工提出民事上的請求,要求賠償損失。 

視內容認定誹謗

《刑法》誹謗罪,指的是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毀損他人名譽指的是減損他人社會上的評價;四處張揚公司倒閉不做,是否足以構成誹謗罪,須看對方散布的具體內容為何而定。
司法實務上確曾有因四處散布某公司虧損連連、即將倒閉,而被控誹謗罪成立的案例,因此讀者雖可向該離職員工提出誹謗罪的告訴進而求償,但仍須進一步檢視該離職員工散布的具體文字內容,才能做出確切判斷。
記者王吟芳採訪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