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2月20日 星期五

法律信箱:母收錢誆代繳健保 兒女可告詐欺

原文轉至: 蘋果日報法律信箱2013/12/20
讀者陳先生問:
A女19歲,從小爸爸過世、監護權歸媽媽,但17年來媽媽沒養過A女,到A女18歲時,媽媽突然出現,當時A女因健保欠費無法使用,請媽媽幫她辦健保分期,當時媽媽要求A女每月用郵局轉帳匯1600元給媽媽去代繳,1年後A女發現,媽媽媽僅繳第一期,請問媽媽的是否構成詐欺或棄養?該如何舉證?
律師鄧啟宏答:
母親未將A女所匯的1600元,拿去代繳健保費應屬無疑,但可疑的是母親是否有詐欺的犯意,此時可依母親和A女約定代繳健保欠費時的經濟狀況來評斷,如果母親經濟狀況不好,則可推定母親有詐欺取財的動機。 

違背任務恐成背信

A女可備妥當初請母親代辦健保分期、郵局轉帳與健保費欠繳情形等相關資料,依《刑法》343條規定,對母提起詐欺告訴。
另外,縱使無法證明母親有詐欺的主觀犯意,因母親是幫A女處理事務的人,她意圖為自己不法利益,做出違背任務的行為,且致生損害於A女,A女的母親亦可能構成《刑法》背信罪。
至於《刑法》的遺棄罪,是指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而遺棄之,或不為其生存所必要的扶助、養育或保護者。
雖依《民法》第1084條第2項、第1114條之規定,母親對A女負有扶養義務,但A女已19歲,具備自行維持生存所必要的能力,並不是沒有自救能力的人,所以A女的母親就算先前沒有扶養A女,且未代繳健保分期保費,仍不構成違背義務遺棄罪。
記者林益民採訪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