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2月26日 星期四

法律信箱:子女逃避扶養費 可請法院裁定

原文轉至: 蘋果日報法律信箱2013/12/25
讀者問:
我的阿公80多歲中風臥床需住安養院,阿公的3名子女當中,有2個對於看護費和住院費與安養院費用都打算擺爛不理,我媽媽一人無法全部扛下,請問該如何處理?可告她們遺棄嗎?該如何要求她們分擔扶養阿公的費用呢?
律師陳怡欣答:
讀者的阿公應有3名子女,依《民法》第1115條,3名子女均對父親有扶養義務,並應各依其經濟能力分擔。又依據同法第1120條規定,若當事人間對於將父親安置於安養機構、由3子女負擔費用已達成協議,只是對扶養費金額的多寡或給付方式有意見,此時,讀者的阿公可向法院請求裁定,命子女給付扶養費。
但若當事人間就「是否以扶養費的給付,作為扶養方法」,根本無達成協議,則仍應由親屬會議決定,不得直接向法院請求給付扶養費。 

無法生存才算遺棄

另有關遺棄罪部分,因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3777號判例指出:「遺棄罪,以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不盡扶養或保護義務,而致其有不能生存之虞者,始克成立。若負有義務的人,不盡其義務,而事實上尚有他人養育或保護,讓無自救力人的生命,不會發生危險者,即難成立遺棄罪。」
依據上述判例的要旨,若阿公已安置於安養機構,且讀者的母親實際上也已負擔扶養義務,即便阿公其他2名子女不盡扶養義務,也沒有導致阿公有不能生存的可能,遺棄罪應無法成立。
記者劉志原採訪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