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1月29日 星期五

法律信箱:以妻名買屋 夫離婚後可平分

原文轉至: 蘋果日報法律信箱2013/11/26
讀者傷心的人問:
我22年前買屋,登記在配偶名下,至今都是我在繳貸款,目前尚有49萬元未繳,如果離婚,我是否有權擁有此屋居住權,或出售後至少1╱2的財產分配?近日我領到資遣費,這是我全部的財產,如果離婚是否要分給配偶?若配偶存款比我的資遣費還多,她還能要求分配我的資遣費嗎?

律師廖經晟答:

夫妻財產制的分配,依據《民法》1030條之1,是由夫或妻現存的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即以雙方剩餘財產的差額,平均分配。假設雙方婚後財產,男方僅有50萬元,女方有150萬元,若雙方離婚,則女方須給男方50萬元,作為剩餘財產的分配。 

可討回借名登記屋

由於讀者未說明房屋是婚前或是婚後所買,或繳納貸款是由婚前財產,或是婚後財產所抵充,不同狀況在法律上會有不同的認定,很難一概而論。
假設房屋是婚後買的,但登記配偶名下,會被認定為配偶的婚後財產,雙方比較各自婚後財產後,就差額作平均分配。
但就房屋的所有權,可能有另種情況,便是讀者與配偶曾成立借名登記契約,僅是由配偶出面做所有權登記,該屋的所有權仍為讀者本人,讀者便可依照借名登記契約,要求配偶移轉該房屋。至於何人有權利居住,當然以何人是所有權人為先決條件。
另讀者近日領到的資遣費,也屬婚後財產,配偶存款若屬婚後財產,也須拿出來,作為剩餘財產的分配。平均後,看誰多誰寡,才有誰要給誰的答案。記者孫友廉採訪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