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1月29日 星期五

法律信箱:不想彈性借貸 可要求銀行改合約

原文轉至: 蘋果日報法律信箱2013/11/27
台北小悠問:
我房貸已付好幾年,最近臨時需要50萬元現金,想用房貸增貸,以較低利率取得資金。銀行估完價後,說我的房子漲了不少,可以直接給我100萬額度且可隨時撥款,但我還是只打算借50萬元,銀行卻要我簽1張100萬元本票,請問這樣合理嗎?到時銀行會不會突然說我欠款100萬元呢?

律師廖芳萱答:

因銀行給讀者的借貸金額最高是100萬元,且以讀者房屋設定抵押權,依照《民法》「最高限額抵押權」規定,銀行需設法對它最多可能承受的風險有所擔保,基於作業方便及風險控管,請求預簽最高額度100萬元本票應屬合理。 

持帳戶資料證明

銀行要求債務人簽本票的目的,在於若債務人日後無法清償,銀行可不用打官司,直接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追討債務。一般債務確實是借多少錢,就寫多少錢的本票;但「最高限額抵押權」是在債務還沒發生時,就先預設相關抵押權。
此時銀行已同意讀者的借款額度,並可在額度內隨時動支,銀行不可能要求讀者每次動支都要補上足額本票,何況還有先申請撥款,後來卻拒絕補上本票的風險。
至於讀者擔心借貸金額被灌水,可在日後收到本票裁定時,先確認債務金額是否相符,若不符則可持帳戶往來資料、銀行撥款同意書等資料,證明自己沒借那麼多錢,向法院聲明異議。
若讀者擔心不必要的麻煩,建議可拒絕銀行這種彈性借貸方案,要求修改合約,將借貸金額和設定抵押權金額,直接訂在讀者需要的50萬元即可。記者賴心瑩採訪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