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1月1日 星期五

法律信箱:車禍判賠金額 考量肇事責任比例

原文轉至: 蘋果日報法律信箱2013/010/31
★桃園高先生問:
我去年5月與貨車車禍,對方酒測值1.2毫克,但因我方燈號是閃黃燈,事故鑑定我與對方過失比例是8:2。事後修車費22萬元,修車期間代步坐計程車上下班的交通費3萬9千元,對方從不過問,調解也不出席,任由簡易法庭判賠,但判賠金額非常不合理,請問我上訴有用嗎?上訴費用需多少?
★律師陳鴻琪答:
在行車事故中,賠償金額之多寡,往往取決於肇事責任的比例,而肇事責任的認定又取決於路權歸屬。讀者行經閃黃燈路口,依《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我方有減速慢行的義務,貨車駕駛雖酒駕但仍享有優先路權,對於事故發生讀者應負主要肇事責任。
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的鑑定報告,僅會區分「主要肇責」及「次要肇責」,不會明確記載肇事責任比例,讀者提及的8:2比例,應該是法官經初步調查後,依《民法》與有過失相關規定,加以認定的結果。
讀者發生車禍後,造成維修費用22萬元及代步費3萬9千元損害,固然可向對方求償,但法院判決時,會考量雙方過失比例,以讀者上述8:2的比例換算,就算讀者要求賠償的金額法官全部認同且接受,貨車司機也僅須負擔讀者損失金額的2成。
若法院金額遠低於上述金額,讀者可提上訴爭取;反之,則建議讀者息事寧人,與對方採和解方式解決。若決定上訴,上訴費用以讀者不服的判決金額,乘上1.5%來計算,讀者可計算後,再衡量有無上訴必要。記者蔣永佑採訪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