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1月7日 星期四

法律信箱:房仲誆非中間屋 買家可舉證索賠

原文轉至: 蘋果日報法律信箱2013/11/07
焦急的enya問:
我剛買一間透天厝中古屋,尚未交屋,簽約前曾問仲介及賣方,該屋是否為中間屋,均回稱不是,後來我調閱建築圖才發現是中間屋,請問可解約嗎?另當初簽制式合約時沒有審閱期,後來才發現牆壁滲水、樓梯間龜裂,但契約現況表屋主皆勾選無,合約也未註明解約、修繕事宜,可否解約或求償?

律師王君倚答:

律師王君倚答:
所謂的「中間屋」,應是指在一排奇數房屋中,正中間的那戶,有些買主會因此無購買意願。依《民法》第354、373條規定,賣方應負物品的瑕疵擔保責任,亦即應保證所出售的物品,沒有其他可能減損價格的瑕疵。
目前法院普遍認為,「凶宅」屬物品有瑕疵,符合解約程度,但所謂中間屋是否已達一般人普遍認為的「風水不好」,至今仍無定論,讀者恐難主張房屋有瑕疵要求解約。 

牆滲水龜裂可解約

但因讀者簽約前,曾詢問過仲介是否為中間屋的問題,因此只要讀者能舉證仲介及賣方曾保證該屋不是中間屋,即便雙方無法解約,讀者仍可改依《民法》360條規定,向對方請求債務不履行的損害賠償金。
至於牆壁滲水、龜裂部分,如已影響房屋結構安全當然是瑕疵,可請求解除契約並要求返還價金;如滲水狀況未影響結構但已影響房屋交易價值,且導致日後居住品質不良,也可請求解約。
另提醒讀者需注意《民法》第359條的但書規定,若解除契約顯失公平時,只能請求減少價金,至於減損的比率,需委由專業鑑定機構處理。
記者胡守得採訪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