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1月17日 星期日

法律信箱:孫未孝順祖父母 仍有權繼承遺產

原文轉至: 蘋果日報法律信箱2013/11/15
讀者佩儒問:
阿公死後留有1筆土地,至今未分割,由4名子女共有持分,其中1名兒子後因故不幸往生,改由兒子的子女繼承土地。但阿嬤認為,這個死掉的兒子早就離婚,孫子都沒回來探視過她,阿嬤可主張孫子不孝,要求收回土地所有權,並向孫子索取,應代其父親扶養阿嬤的扶養費嗎?
律師陳鴻琪答:
關於收回土地部分,須判斷孫子取得土地的過程,若有不法或瑕疵,才有可能主張收回其土地所有權。依讀者所述,該筆土地是在祖父過世後,4名子女因繼承取得並公同共有,之後其中1名共有人又過世,孫子再繼承取得該共有人的土地所有權。由此可知,孫子取得土地是繼承而來,過程無瑕疵,欲收回其土地可能性不高。 

有欠錢才可追討

另有關要求孫子代其父親給付扶養費部分,依《民法》規定,直系血親卑親屬對直系血親尊親屬有扶養義務;而相同直系卑親屬者,以親等近者優先負擔扶養義務。依法對阿嬤負擔扶養義務者為阿嬤的4名子女,其中1名兒子過世後,該兒子扶養義務因死亡而消滅,改由另3名子女承擔共同扶養義務。
至於孫子部分,由於其為親等較遠的卑親屬,父親過世後尚有親等較近之人(即阿嬤另3名子女)對阿嬤負扶養責任,故孫子不須扶養阿嬤。附帶補充,若父親生前欠扶養費,該扶養債務得透過繼承要求孫子承擔,否則阿嬤對孫子無法主張任何權利。
記者蔣永佑採訪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