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1月22日 星期五

法律信箱:買屋發現漏水 有權拒絕點交

原文轉至: 蘋果日報法律信箱2013/11/20
讀者黃先生問:
我買的房屋最近要交屋,交屋前牆面有漏水痕跡,對方雖說會修復,但無法確定是否已修繕完畢,我想做屋頂、露台與陽台約2至3公分的漏水實驗,持續1天到1天半,建商拒絕,但我堅持要做完實驗才交屋,日前收到對方存證信函要求限期交屋,請問我的要求不合理嗎?我拒絕交屋後,會有什麼麻煩?
律師林俊峰答:
由於建商已寄證信函給讀者,表示建商就是要你趕快履約交付尾款,所以讀者不能坐視不管,也必須以存證信函回覆建商,免得建商認為讀者沒有要繼續履約,而依照《民法》第249條第3款規定,把讀者之前買屋的訂金沒收。 

存證信函催告修復

根據最高法院見解,所謂物的瑕疵,是指買的物品有缺點而言。依照通常交易觀念或是當事人之間約定,認為物所應該有的價值、效用或品質有缺失時,就是有瑕疵。關於建商蓋的房子會漏水,就是屬於物有瑕疵的一種情形。
在本案例中,建商負責蓋房屋出售,本來就有賣給買屋的人,不會漏水房屋的義務,如果在建商蓋完房屋後、交屋之前,就已經發現牆面有明顯漏水問題時,依照《民法》第354條的規定,你有權利拒絕建商把會漏水的房屋點交給你。
讀者如果已寄存證信函回覆建商,催告建商趕快把漏水的問題修好後,建商還是不理不睬,讀者就可根據《民法》第264條規定,行使履行抗辯權,拒絕給付剩餘的購屋款給建商,以免日後交屋後,還要為了修漏水的問題吵來吵去,而損害個人權益。
記者孫友廉採訪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