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1月6日 星期三

法律信箱:前房客遺留物 寄存證函通知領取

原文轉至: 蘋果日報法律信箱2013/11/05
不具名網友問:
想請教一下,我租的房子之前借姪子夫妻住,目前夫妻倆各自聲請保護令,女方已不在這裡住,時間約有半年,但女方的衣物尚在我的房子內,對方遲遲不肯來取走,想請問我有何方法可讓她來取走,或者我可寄到她工作的地方嗎?
律師廖芳萱答:
首先要確認的是物品保管人是誰?若讀者的姪子現仍居住在該屋內,則姪子是女方物品的保管人,須由姪子履行下列程序;但若姪子也已不住在屋內,讀者才會是保管人,須通知女方取走物品。
若讀者已確認是物品的保管人,可先到郵局寄發存證信函給女方,限定女方在合理的期限內(收到存證信函後5到10天算是合理期間),到特定地點取走私人物品。如女方在期限過後,仍無故不願取走衣物或置之不理,依《民法》規定就屬於女方受領遲延。 

留存簽收避爭議

此時,讀者的保管責任會相對減輕,只有在故意或重大過失無法返還時,才須負損害賠償責任。
所以,當對方收到存證信函仍不依期取回衣物後,讀者可請快遞將衣物送至女方工作地點,要求女方親收簽名,並保留簽收文件,以免日後反遭求償。
此外,若讀者因保管物品或寄送物品,發生額外的必要支出(如保管費、快遞費等),也可一併向女方求償。
附帶一提,既然目前女方已搬走,顯然使用借貸關係(無償使用)或租賃關係(有償使用)可能已不存在,建議讀者在寄發前述存證信函時,一併提及雙方已無借貸或租賃關係一事,較能保障讀者自身權益。
記者蔣永佑採訪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