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1月12日 星期二

法律信箱:po照無故被刪 未損害權益不成罪

原文轉至: 蘋果日報法律信箱2013/11/12
不具名讀者問:
我日前在某論壇貼了1張1位女孩跑回家的圖片,並無任何煽情畫面,也無露點,卻被該論壇的子討論版管理員,以限制級等莫須有罪名刪除且禁貼,造成我以後無法在論壇上發文,且被冠上貼色情圖片的罪名,請問我可以向這名管理員提出侵害網路使用權的告訴嗎?
律師廖芳萱答:
通常網路論壇都有論壇自訂的遊戲規則及限制貼圖事項,如果讀者認為論壇的子討論版管理員無故刪除貼文、圖片或限制發言,建議讀者可檢附具體證據及述明理由,依論壇上所載明的申訴或檢舉規定,先向論壇提出申訴或檢舉。若論壇沒有載明申訴或檢舉規則,讀者仍可向論壇反應,請求回復權限。 

不當辱罵可提告

《刑法》有關妨害電腦使用的「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罪,需前述行為造成損害公眾或他人的結果時才成立,否則光有「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行徑,而無損害的結果,仍不會成罪。
因讀者遭刪除的貼圖,在自己電腦中應仍留有備份,或屬在公開網站上可取得的圖片,應不至於發生損害,除非能舉證刪除這則貼圖,確已損害讀者權益,否則對方不會構成妨害電腦使用罪。
此外,除非網路論壇須以實際姓名登入,大眾可一望即知讀者的真實姓名或身分,否則縱使被影射貼色情圖片,也不涉及誹謗問題;但若有人在論壇上對讀者有不當辱罵,讀者可考慮對其提出公然侮辱告訴。
記者蔣永佑採訪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