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1月6日 星期三

法律信箱:離婚隔年度 所得稅應獨立申報

原文轉至: 蘋果日報法律信箱2013/11/06
讀者羅小姐問:
我與前夫離婚1年多,離婚前他將我和2名小孩拿去申報所得稅,導致我申請補助時無法通過,我很害怕前夫又把我們3人拿去報稅,我是否可告他「未誠實報稅」或其他罪名嗎?請問我該如何保障自己跟小孩的權益?不同戶籍也沒有真正照顧,甚至未取得當事人同意,也可列入扶養範圍嗎?

律師洪若純答:

依現行《所得稅法》第15條第2項規定,夫妻若均有所得收入,申報所得稅時須合併申報,僅新婚夫妻於首年申報時,可以選擇合併申報或單獨申報。而夫妻離婚後,離婚當年度也可以選擇合併申報或單獨申報,但離婚後隔年度,因雙方無所得上的關係,兩人的所得稅就要各自獨立申報。
讀者現與前夫已無配偶關係,依法前夫不得將讀者列入合併申報所得稅的範圍。不過夫妻離婚後,可自行協議由何人申報扶養子女,若雙方同時申報,稅捐機關會根據實際同住、照顧及扶養事實做認定,戶籍是參考事項之一。 

建議留存相關單據

建議讀者,平日繳納子女相關學費、生活費用的單據均應妥善留存,倘若前夫並無扶養之事實,卻予以申報,將會被稅捐機關剔除並追徵稅款。
此外,經查證前夫申報所得稅不實,除會被追徵稅款外,依《稅捐稽徵法》第41條規定,可能構成逃漏稅捐罪嫌,最重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有為申報扶養而出具不實收據或其他文書的情事,還可能另構成《刑法》第210條偽造私文書罪嫌,最重亦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記者黃哲民採訪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