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1月8日 星期五

法律信箱:惡警攔查踹人 可檢舉執法過當

原文轉至: 蘋果日報法律信箱2013/11/08
讀者趙小姐問:
我的機車有改裝,警察從後方騎車想攔我,沒開警示燈也沒鳴笛叫我停車,直接從快車道越過雙黃線超過一輛轎車後,衝過來要把我踹倒,卻重心不穩自己失控跌倒,當時我嚇一跳,油門一催就走了,事後接到警局通知,才知他要告我肇事逃逸,像他這樣執法過當,還誣陷我撞他,我要怎麼申冤?
律師陳佑仲答::
讀者改裝機車頂多觸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輕則罰鍰,重則吊銷牌照,並非酒駕或蛇行等可能造成立即危害的行為,但警察從後方騎車衝過來攔截,沒開警示燈也沒鳴笛,卻作勢要把讀者踹倒,這種動作很可能嚇到讀者進而造成車禍,絕對構成執法過當,讀者可向警局督察室檢舉。 

被誣肇逃可要警舉證

至於警察因為作勢踹人而失控摔車,卻控告讀者肇事逃逸部分,未來檢方開庭時,讀者可據理力爭,要求警方拿出監視器畫面等證據,自行證明警察受傷與讀者有因果關係。
由於讀者機車未碰觸到警察的機車,也不是從警察身邊呼嘯而過,嚇到警察害他摔車,因此不可能構成肇事逃逸,反倒是當時警察作勢踹人,若造成讀者被嚇到而摔傷,即使警察沒踹到人或車,也構成傷害罪。
因此,是否構成肇事逃逸或傷害罪,須依事證還原現場才能判斷,並非看誰摔車,另一方就有過失。若監視器畫面正如讀者描述,是警察越過雙黃線又超車然後作勢踹人跌倒,等於是警察惡意控告讀者肇事逃逸,警察恐涉嫌誣告罪。記者丁牧群採訪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