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具名網友問:
我是在市場擺攤的攤販,我的員工因要求調薪不成,上周五跟我提離職,但其實是他後來也出來擺攤,不但跟我賣一樣的東西,攤位距離我的攤位不到二十公尺,還拉走我的客源、散播關於我的不實謠言。請問我可用競業條款約束他嗎?我們沒有勞健保,但我可提明確證據,證明他原本是我的勞工。
我是在市場擺攤的攤販,我的員工因要求調薪不成,上周五跟我提離職,但其實是他後來也出來擺攤,不但跟我賣一樣的東西,攤位距離我的攤位不到二十公尺,還拉走我的客源、散播關於我的不實謠言。請問我可用競業條款約束他嗎?我們沒有勞健保,但我可提明確證據,證明他原本是我的勞工。
律師梁維珊答:
所謂「競業禁止條款」或「保密條款」,是僱主跟受僱員工之間所定的一種契約,內容通常是要求受僱員工在離職後一段時間內,不能在相同產業從事與前僱主的競爭行為,或洩漏因先前職務關係得知的營業秘密,以保障前僱主權益。
不過,競業禁止條款與保密條款原則上須以契約約定,若雙方並未以契約約定,則員工須符合《民法》規範的經理人身分或有違《營業秘密法》規定時,才會構成競業條款。
所謂「競業禁止條款」或「保密條款」,是僱主跟受僱員工之間所定的一種契約,內容通常是要求受僱員工在離職後一段時間內,不能在相同產業從事與前僱主的競爭行為,或洩漏因先前職務關係得知的營業秘密,以保障前僱主權益。
不過,競業禁止條款與保密條款原則上須以契約約定,若雙方並未以契約約定,則員工須符合《民法》規範的經理人身分或有違《營業秘密法》規定時,才會構成競業條款。
可要求回復名譽
以不實謠言侵害他人商譽者,被害人得依《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蒐證後向法院就名譽損害提起民事訴訟,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同時要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若事先未與員工約定競業條款,員工亦非經理人或違反《營業秘密法》規定者,原則上無法主張競業條款,但對方用不實謠言侵害商譽,不妨依《民法》規定提起非財產損害賠償訴訟,並要求其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記者王吟芳採訪整理
若事先未與員工約定競業條款,員工亦非經理人或違反《營業秘密法》規定者,原則上無法主張競業條款,但對方用不實謠言侵害商譽,不妨依《民法》規定提起非財產損害賠償訴訟,並要求其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記者王吟芳採訪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