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轉自:蘋果日報 / 丁牧群╱台北報導 2012/9/6 |
行政訴訟今起由二級二審改為三級二審,過去民眾要跟政府打行政訴訟,只能到台北、台中及高雄三所高等行政法院,偏遠地區民眾出庭極不方便,今天開始全國各地方法院將增設行政訴訟法庭,審理交通裁決、行政訴訟簡易程序等小型案件,民眾可就近出庭。 改為三級二審制 民間司改會發言人林峰正昨說:「新制較便民,樂觀其成。」司法院行政訴訟及懲戒廳廳長許金釵指出:「從前行政訴訟不分案件性質,第一審是台北、台中或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審是最高行政法院,今起各地方法院增設行政訴訟庭,變成三級制。」 許金釵提醒民眾,常見的不服交通裁決、行政訴訟簡易程序及強制執行等行政訴訟案,第一審是各地院行政訴訟庭,第二審才是三所高等行政法院,至於其他性質的行政訴訟,第一審則是三所高等行政法院,可上訴到最高行政法院,原則上均屬二審定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