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0月20日 星期六

母奪獎學金貼補家用 子難討回

原文轉自:蘋果日報法律信箱2012/10/19

讀者淑婷問:
我即將滿二十歲了,因父母離婚,由阿嬤帶大,高中曾搬去和媽媽同住,但畢業後又獨自搬出居住,因我不是媽媽養大的,我有權跟她要撫養費嗎?此外,我高中曾拿三萬元獎學金,存在銀行由媽媽管,事後想拿回,媽媽卻說已拿去貼補家用,媽媽沒經我同意就拿走獎學金,該怎麼討回?

律師粘怡華答:
依《民法》第一○八四條、第一一一四條、第一一一六條之二規定,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扶養義務,且扶養義務不會因父母離婚受影響。讀者成長過程所產生的扶養費用,本應由讀者父母負擔,但因讀者的阿嬤已代讀者的父母支付扶養費,所以就算讀者成年後,也無法向媽媽要求扶養費,只有讀者的阿嬤有權依不當得利規定,向讀者母親請求返還代墊讀者的扶養費。 

父母有權處分

另外關於獎學金部分,因獎學金是讀者無償取得的財產,依《民法》第一○八七條規定,屬讀者的特有財產,而《民法》第一○八八條也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的特有財產,有管理、使用、收益之權,若要處分,須是為子女之利益才能處分。
目前實務上認為,父母為維持未成年子女的生活費,而處分子女的特有財產,或以子女的特有財產清償,都是為子女之利益而處分。若讀者媽媽是將三萬元獎學金拿去支付讀者的生活費用,是法律所允許的,讀者恐無法向媽媽要求返還。
記者賴又嘉採訪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