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0月3日 星期三

新帳戶列警示 舉證未使用自清

原文轉自:蘋果日報法律信箱20121002

讀者涂小姐問:
我在二○○九年底到郵局想辦儲蓄險卻沒帶存摺,櫃檯小姐先幫我註銷原帳戶,另幫我辦新帳戶及提款卡,沒想到一周後前往領取,卻被告知此帳戶已列為警示帳戶,害我因此被列為嫌疑犯,其他帳戶也遭管制無法使用,害我差點丟了工作,還承受異樣眼光。請問我該如何自清?是否可對中華郵政提告?

律師鄭諭麗答:
經營銀行業務的機構,基於《銀行法》規定,對帳戶應負「善良管理人責任」,當銀行接獲法院、檢察署等司法警察機關通知,發現帳戶疑涉不法或有異常交易時,得要求銀行將存戶帳戶列為警示帳戶。
金融機構除暫停該帳戶所有交易功能,並一併通知其他銀行,將存戶其他帳戶也列為警示。中華郵政若是接獲上述單位通報,才將帳戶列為警示,應未違法。 

人員疏失可求償

但讀者在領取新帳戶及提款卡前,就被列為警示帳戶,可能是因申辦過程遭人盜用,讀者為維護自身權益,依法得檢附申請文件,並檢具新帳戶尚未領取使用的證明,主動到警局接受調查,申請解除警示帳戶,必要時中華郵政也應提供協助。
至於帳戶遭盜用部分,盜用人恐涉及《刑法》偽造文書等罪;若讀者認為因帳戶遭盜用造成損害,可主張《民法》侵權行為,向盜用人請求損害賠償。若帳戶遭盜用是因中華郵政行員疏失所致,讀者依法也可向中華郵政求償。
記者賴又嘉採訪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