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月29日 星期四

法律信箱:繼續性工作 解聘可償資遣費

原文轉至: 蘋果日報法律信箱2015/1/29

讀者羅先生問:
我老婆在一家研究單位工作,1年1聘,4年到期前,接獲通知不續聘,可是那時我老婆已懷孕6個月,後來研究單位說再給我們一個月求職假,但離職時間仍比預產期早了2個月,請問我們要如何保障自己權益?可以要求遣散費嗎?如果離職後再去加入其他公會,可以申請到育兒津貼嗎?

律師陳思菱答:

依照《勞動基準法》第9條規定,勞動契約分為定期契約及不定期契約,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得為定期契約;有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如僱主於契約到期前,任意終止與勞工間之勞動契約,除須依法預告勞工,尚應依同法第17條規定給付資遣費。 

無勞保可領津貼

依照讀者來信,似為定期契約,然司法實務上,會審工作內容與性質,如為繼續性工作,則依法仍屬於不定期契約,經僱主通知不續聘後,勞工可請求資遣費。如非屬繼續性工作,則約滿不續聘為契約到期結束僱傭關係,並無勞動契約終止的問題,僱主無須支付資遣費。
另依照內政部公布《父母未就業家庭育兒津貼申領作業要點》第3條規定,如父母一方未就業,且未參加勞工就業保險,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最近1年所得,未達基本工資者,符合育兒津貼補助對象之資格。因此,若讀者妻子自行加入公會,但未參加勞工就業保險,且所得符合上開標準者,仍可申請育兒津貼。記者呂志明採訪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