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月2日 星期五

法律信箱:訴請離婚 無責任者才可提

原文轉至: 蘋果日報法律信箱2015/1/1
讀者小明問:
我娶了1名陸配,對方以我裝監視器為由離家出走。對方離家3年後,我具狀離婚,妻子反說是我不讓她回來,法院說我責任較大,判我敗訴。妻子曾多次向警方報案告我家暴,因此我不訴請履行同居義務,但我連提3次離婚訴訟都被判敗訴,妻子要我給50萬元才願離婚,請問我到底該怎麼做,才能順利離婚呢?
律師廖修譽答: 
先說明,縱然分居已達3年,據此訴請法院判決離婚卻一再敗訴,主因是我國《民法》規定的離婚法定事由中,並不包含分居達一定時間以上即可訴請離婚,遇到類似狀況,通常援用《民法》1052條第2項之「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請法院依據此概括條款做為判斷依據,但法條明文規定須無責任之一方才可提出。 

協議降低給付金

因此,假設有妻子是遭丈夫禁止回家,而不是妻子自己不願意回家,而且雙方存有無法同居的狀況,丈夫就很難援用上述《民法》條文訴請離婚,即使提出也通常會敗訴。
除非能舉證出現新的法定離婚事由,例如《民法》1052條第1項所列10款情形,包括妻子與人通姦、對丈夫虐待、惡意遺棄甚至生死不明已逾3年等。
若讀者無法依法舉出前述離婚事由的證據,此時僅剩兩願離婚,也就是設法與妻子達成協議簽字離婚。現階段只能建議讀者跟太太好好談,降低給付金額或分期給付,達成兩願離婚。
記者黃哲民採訪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