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月15日 星期四

法律信箱:國定假日休假 僱主仍需給薪

原文轉至: 蘋果日報法律信箱2015/1/15
新北林麗玲問:
我在某公司擔任清潔人員,每天工作8小時,周休2日,時薪150元。請問我是否適用《勞基法》,於國定假日休假,僱主應照給薪資,假日出勤,則工資加倍?但公司主張「國定假日本來就不是約定出勤日」,所以給假不給薪,是否合理?甚麼是「約定出勤日」?

律師邱羽凡答:

《勞基法》明文「本法適用於一切勞雇關係」,因此我國所有勞工都受到《勞基法》的保護,只有經勞動部公告排除適用之行業或工作者,才可例外無法適用。同法第36條規定「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亦即國定假日期間原則上禁止勞工工作,勞工在國定假日期間自無出勤義務。 

假日出勤工資加倍

而勞工雖然在國定假日不出勤,但依《勞基法》僱主應照給工資,這也是「no work no pay」(無工作、無報酬)的例外。因為勞工並非機器,有進行身心休養與社會交遊的身心理之需,但為免勞工逢假日未出勤而損失工資,因此《勞基法》有假日照付工資的法律強制規範,所以公司若不給薪則違反規定。
此外,如果僱主要勞工於國定假日工作,需經過勞工同意,工資也應加倍,以補償勞工無法在國定假日休息與進行社會生活的損失。而國定假日應給予有薪假是法定的最低勞動條件,僱主不得另訂立比《勞基法》標準更低的工作規則。
◎記者許淑惠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