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月27日 星期二

兆豐銀104年理專甄選

【原文轉自:兆豐國際商業銀行 /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 更新日期: 2015/1/15
兆豐國際商銀預計招募100名理財專員,須具備2年以上相關業務經驗,歡迎對財富管理業務有高度企圖心者加入。

一、甄選資格條件及名額:
甄試類別
資格條件
甄選區域
甄選名額
理財專員
學歷:須國內、外大學畢業,不限學系。
工作經歷:須具二年以上金融業理財業務(含保險業務)相關工作經驗。
專業證照:須具備以下測驗合格證書:
(1)
信託業業務人員信託業務專業測驗
(2)
人身保險業務員資格測驗
(3)
人身保險業務員外幣收付非投資型保險商品資格測驗
(4)
投信投顧相關法規(含自律規範)測驗或投信投顧業務員資格測驗或證券商高級業務員資格測驗另具備CFPAFP專業證照者尤佳。
以上所要求之學歷、專業證照及工作經驗等,須於面試時提供證明文件。工作經驗年資計至104131日止。
北區(含大台北、花宜及桃竹苗地區)
67
中區(含中彰投地區
20
南區(含雲加南及高屏地區)
13

二、報名日期:1041150900起,至1041301800截止,逾期恕不受理。

三、報名方式及注意事項:
1.
一律採網路報名方式辦理,不受理現場及通訊報名,意者請至本行網站(http://www.megabank.com.tw),或報名專用網站(http://www.career.com.tw/mega)報名,為免網路擁塞,請儘早上網報名。並填寫報名資料前請先詳閱系統顯示之「本行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告知書」。

2.
每人限報一地區別,不得重複報名。如有重複報名者,本行將逕予註銷本次甄選報名資格。

3.
請按照網路報名程序確實填寫各項報名資訊,報名資料應力求詳實及完整,如有不全者(含自傳未填),視為資格不符。自傳請先離線撰寫,再於網路報名時貼上,以節省網路報名時間。報名未成功者,不予受理。

4.
依甄選資格條件所須檢具之證明或資料,須於面試階段提供,包含專業證照影本、畢業證書影本、成績單影本、及工作經驗證明及個人聯徵信用報告等。

5.
畢業證書如係國外學歷者,須提供經我國駐外單位(包括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經政府認可之機構)驗證之國外學歷影本,並請另加附中文譯本。請及早準備、以免損及本身權益。

6.
面試檢具之「工作經驗證明」須可認定具有2年以上理財業務相關工作資歷,包括(A)服務機構所開立之「在職證明」或「離職證明」(須加註工作部門及職務內容),或 (B)「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請具結簽名加註工作部門及職務內容)。另並提供可證明理財業務能力之文件【如業績證明(銷售業績數字、排名、獎狀等資料)或扣繳憑單等】。

四、甄選方式:
第一階段:「初審」,初審合格者將於226日以前通知參加筆試。本行保有初審准駁權利,初審未通過者不另通知,所有應徵資料均予保密。
第二階段:「筆試」,通過初審者參加,筆試科目為『英文』、『財經知識』, 本階段並安排『性向測驗』。【僅設台北考區】
第三階段:「面試」,通過第二階段筆試者參加,參加面試人員須依本行規定提供各項證明文件資料應試。

五、 任用職等及薪資:
(1)
依資歷以專員(九職等)或高級辦事員(八職等)任用或辦事員(七職等)任用。
(2)
以專員(九職等)任用者,起薪NT$43,000;以高級辦事員(八職等)任用者,起薪NT$37,600;以辦事員(七職等)任用者,起薪NT$32,200

六、工作地點:: 依報名地區分派至北、中、南區各營業單位服務。

七、錄取及進用:
1.
應考人所填報之資料及繳交各種證件資料採事後審核,如有偽造、變造、或其他不實情事,應考人應負法律責任。經查明有偽造或變造或應試資格不符或不實者,於各階段測驗前發現者予以扣考;第三階段測驗後發現者,不予錄取;如進用後發現者,應予解僱。

2.
錄取人員由本行視業務需要通知於指定日期報到,逾期未報到者視同放棄,並註銷錄取資格。錄取人員進用後,須依銀行之規定試用考核,經試用考核不合格者終止僱用,並依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處理。

3.
錄取人員進行後依報名地區分發任職單位,不得申請跨區調動。

4.
除符合甄選資格條件要求之測驗合格證書外,錄取人員須於試用期間屆滿前取得「投資型保險商品業務人員資格測驗合格證書」及「結構型商品銷售人員資格測驗合格證明書」,如未具備前述資格證書者,銀行得終止僱用。

5.
錄取人員進用時須簽訂「勞動契約」,約定進行以從事理財業務之工作為限,並須依本行規定達成業績目標,如未達成者,須依約定終止勞動契約。

6.
錄取人員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查證屬實者,將不予分發進用或即予解僱:
(1)
經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2)
受監護之宣告,尚未撤銷者。
(3)
經本行解僱者。
(4)
本行退休()及因不能勝任工作依本行解職辦法資遣者。
(5)
其他依有關法令及主管機關規定不得任用者。
(6)
如有關說情事經查證屬實者,不予錄取,或經錄用後仍應予以解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