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月11日 星期日

法律信箱:未拋棄繼承 依遺產還債即可

原文轉至: 蘋果日報法律信箱2015/1/8
不具名讀者問:
我舅舅2009年往生後,表弟有拿拋棄繼承文件給我們簽,但後來收到法院通知,舅舅有欠稅未繳,一查才知沒有完成拋棄,再申請時又已經超過時間,無法拋棄,問題是,我舅舅曾拿名下土地去借錢,債主現在要來討錢34萬多元,但這塊土地又沒人要買,很擔心我母親名下房子被查封,請問我們該如何自保?

律師郭睦萱答:

讀者舅舅過世之後,依《民法》規定,第1順位繼承人應為舅媽及舅媽子女,若第1順位繼承人已依法拋棄繼承,由第2順位,也就是外公、外婆繼承,第3順位才是舅舅的兄弟姊妹(包含讀者母親)。
繼承人辦理拋棄繼承的手續,應該要在得知可繼承時起3個月內,以書面方式向法院辦理;依讀者狀況,可能是表弟當初辦理拋棄繼承的手續沒有完成或是不合法,導致母親繼承債務。 

舊法須不同居共財

若讀者舅舅於2009年5月22日後過世,由於《民法》此時已改為全面限定繼承,讀者母親只須在繼承遺產範圍內償還債務即可;但若讀者舅舅在該日期前過世,讀者母親須沒有過失情形,或未與讀者舅舅同居共財而不知有繼承債務,才可主張限定繼承。
但債權人若能證明讀者舅舅生前就將大部分財產贈與給讀者母親、或債務的發生與讀者母親相關,且遺產不足清償時,還是須由讀者母親以自己的財產償還債務。
◎記者賴又嘉採訪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