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月27日 星期二

法律信箱:鄰居深夜喧譁 舉證可罰6千

原文轉至: 蘋果日報法律信箱2015/1/27

讀者童薇問:
我在三重找了1間2樓的套房,假日時,樓下有戶家人很奇怪!在自家門口外講話聊天,有時一講2、3個小時,講話句句帶髒話。我一個人是無所謂,但是我有2個小孩,想過搬走但找不到房子,打給房東,房東說超過晚上10點才算是噪音!我沒有權利選擇不聽嗎?我能跟誰反應?


律師林富貴答:

依《噪音管制法》規定,所謂的「噪音」是指超過管制標準的聲音。製造不具持續性或不易量測,而足以妨害他人生活安寧的聲音。若鄰居講話大聲打擾到作息,可向警察機關等單位尋求協助。 

可求償精神損失

建議讀者可先自行錄音蒐證,如果達到製造噪音或深夜喧譁,妨礙公共安寧,報警處理後,警察通常會先開勸導單要求改善,若仍未改善,達到妨礙公眾安寧之程度,才會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2條規定,裁罰6千元以下罰鍰,且可按次或按日連續處罰。
實務上,若發出噪音超越「一般人」容忍範圍,就屬不法侵害他人居住安寧的人格利益,一旦情節重大,導致鄰居引發憂鬱症、失眠等疾病,且證明兩者間有因果關係,讀者可考慮依《民法》提出排除侵害訴訟,並求償精神損失,禁止對方在特定時間內發出噪音。
至於鄰居在公共空間辱罵髒話,除非是針對讀者,才有可能構成《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若是針對和他對話之人,讀者提告侮辱恐不成立。
◎記者游仁汶採訪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