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3月19日 星期三

法律信箱:修車保險談不攏 可提損害賠償

原文轉至: 蘋果日報法律信箱2014/03/19
讀者黃小姐問:
家中老車最近被未保持車距的後車撞及,後車廂凹進去,估價維修費約8萬元,但對方保險公司說是老車,殘值只剩2萬元,只能賠那麼多。其實我們不需要錢,只要求修好能開,家裡的人都需用這部車;我們可依《民法》要求「回復原狀」嗎?如果可維修,我們需再付什麼費用嗎?
律師林俊峰答:
我國《民法》第213條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因回復原狀而應給付金錢者,自損害發生時起,加給利息。」、「第一項情形,債權人得請求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以代回復原狀。」 

工資可全額請求

根據讀者的狀況,由於對方保險公司只願意出險2萬元,然而估價的維修費卻要8萬元,加上你家人急需用車,此時依據上開條文第3項的規定,讀者可先送去修車廠修完車後,再向肇事者提起「損害賠償」民事訴訟。
該訴訟主要是請求肇事者給付修車費,但因請求金額屬10萬元以下的小額訴訟,依規定須先經調解程序,調解不成後,再由法官來審理。
另因讀者的車輛應已超過汽車的耐用年數5年,所以假設修理零件是6萬元、工資是2萬元,根據實務見解,零件有折舊問題,超過5年的老車只能請求10分之1的零件費用,也就是6千元;而工資2萬元部分,則可全額請求,這點也是對方保險公司極可能的主張。記者孫友廉採訪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