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3月21日 星期五

法律信箱:開會未通知 住戶可求撤決議

原文轉至: 蘋果日報法律信箱2014/03/20
網友Maroo問:
我有一房子待出租,近日房仲表示帶客看屋時,管理員說住戶開會決議,要收取100元清潔費。請問我們持有此屋所有權近20年,雖都租給別人非自住,但卻從未收到開會通知,這樣合理嗎?管委會的會議規範法源依據為何?這種規範合理嗎?出席人數是否須過半否則會議不成立?
律師張凱萍答:
管理委員會法源依據是《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依規定,應由管委會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會召集人,在開會前10日以書面說明開會內容,並通知各區分所有權人,也就是住戶。 

須告知現居地址

會議決議方式除社區另有規定之外,原則上是一住戶有一區分所有權,要區分所有權人2/3以上出席,以及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2/3以上,並以出席者3/4以上及區分所有權比例佔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3/4以上同意,決議才會成立。
由此可知會議決議的門檻不低,若依法通知並作成決議,此會議決議是有一定正當性的。
如讀者有告知管委會聯絡地址,而管委會未用書面通知,則開會程序就有瑕疵,實務上認為可準用《民法》第56條,讀者可在會議決議後3個月內,請求法院撤銷決議。
不過法院若認不屬重大瑕疵且對會議結論沒影響,還是有可能駁回請求。但如果讀者未告知管委會現居地址,管委會通知承租戶後,承租人未轉達開會通知,則管委會就未違反規定。記者賴心瑩採訪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