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3月28日 星期五

法律信箱:借貸契約 形式不限書面

原文轉至: 蘋果日報法律信箱2014/03/27
網友陳先生問:
在網路上認識了一個朋友,他說母親住院需用錢,所以借他1萬5千元,但事後他不再與我聯絡,當初沒寫借據,只有事後LINE談話內容可證明他跟我借錢。請問LINE的談話內容可提告民事訴訟嗎?我覺得他母親住院之事應非事實,我可提告詐欺嗎?
律師張凱萍答:
民事上你借他錢是屬消費借貸契約,依《民法》第478條規定,如果當初有定還錢期限,要等期限到才能請求還錢;若未定還錢期限,要定一個月以上期限,催告他還錢,建議讀者可用存證信函方式催告,證據力較足夠。 

LINE對話可為證

若催告後還沒下文,則可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若對方未提出異議,則可用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或是向法院請求,但因借款金額未達50萬,所以屬強制調解事項。
消費借貸契約成立只要雙方有表達借錢的意思,契約就成立,不需非得簽書面契約。如果LINE對話內雙方洽談借錢內容,應可證明雙方有借貸的意思表示,但讀者最好一併說明是如何將1萬5千元交給對方,若有匯款明細更佳。
《刑法》詐欺取財罪規定,需是對方有行使詐術行為,使你陷於錯誤而交付金錢,且要具有因果關係。「行使詐術」是指傳遞與事實不符合的資訊,讀者需找出對方母親並無生病住院的證據,以及對方用這個不實資訊讓讀者產生錯誤因而交錢給對方,對方才會構成詐欺取財罪。
記者賴心瑩採訪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