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3月6日 星期四

法律信箱:借車給人酒駕 肇事須連帶賠償

原文轉至: 蘋果日報法律信箱2014/03/06
受害者家屬問:
家母日前在民宅外的路邊遭男子酒駕撞擊,到院前無生命跡象,該男肇逃後被逮,酒測值1.27。我有聲請假扣押,但男子名下無財產亦無所得,車主為其妻。請問是否可對車主提出假扣押或連帶責任?有計程車司機聽到其妻說,她知道他老公當天已喝很多攤,司機的證詞是否會被採信?
律師洪若純答:
汽車所有人(車主)負有不將車輛出借給不能安全駕駛者的義務,如果車主明知借用人已喝醉或無照等,顯然不能安全駕駛的情形,仍出借汽車,事後借用人肇事,車主將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須查證駕駛人駕駛資格規定,等於是幫助借用人侵害他人權利,故車主須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甚至可能構成刑責。 

假扣押防對方脫產

讀者如能說明車主有上述情形,車主當然亦為連帶債務人,自可對車主聲請假扣押,以防止其脫產;但就舉證的部分,應先留下該名計程車司機的聯絡方式,以便法院日後能傳喚作證,若該名司機出庭時,能具結保證證述內容為真,即能作為車主已知悉借用人不能安全駕駛,卻仍出借汽車的證據。
此外,辦理假扣押程序時,應於收受假扣押裁定後30日內,另聲請強制執行,而債務人也可聲請法院命債權人限期起訴,因假扣押只是保全程序,避免債務人任意處分財產,導致日後強制執行困難,至於債務人的賠償金額,須另案請民事法庭來認定。
記者呂志明採訪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