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3月1日 星期六

法律信箱:請假太多被炒 可提訟爭工作權

原文轉至: 蘋果日報法律信箱2014/02/27
不具名讀者問:
我妹去年在工會上班一年多,最近因懷孕,去年8月要訂婚9月結婚,7月15日卻被工會以請假太多資遣,但近5個月唯一請假紀錄是因嚴重孕吐,對方在非自願離職單上寫「不適任」,特休跟求職假都不給,請問我們能爭取多少資遣費?婚假、產假能爭取嗎?求職假與特休假也能要求嗎?

律師鄧啟宏答:

讀者來函所講的狀況,僱主應是以《勞基法》第114條第5款所規定「確不能勝任工作」為由,解僱讀者的妹妹,依此規定解僱勞工時,僱主須證明勞工確實有不能勝任工作的情形,且僱主已用盡《勞基法》所賦予的各種手段,如調職、教育訓練等,仍無法改善時,才能終止勞動契約。 

特休未休完可領錢

因此,工會解僱讀者妹妹的理由應屬違法,妹妹可向法院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並請求僱主支付被解僱後到回復僱傭關係前的工資,屆時僱傭關係既然回復,妹妹當然可向請求婚假及產假。
即使妹妹有不能勝任工作的資遣事由,僱主雖然可以資遣勞工,但仍應依《勞基法》的規定,每滿一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平均工資的資遣費,未滿一年者依比例計給付,所以工會應依令妹工作年資,給予至少一個月以上平均工資的資遣費。
除了資遣費外,讀者妹妹另可向工會請求給付20日預告期間的工資、特別休假中應休而未休日數的工資;至於婚假及產假,則不可再請求。記者林益民採訪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