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3月6日 星期四

法律信箱:未做滿3個月 離職不必預告

原文轉至: 蘋果日報法律信箱2014/03/04
不具名讀者問:
進公司時有簽新進人員契約書,需有職務保證人,請男友幫忙簽名後繳出,事後回想契約書中有條奇怪規定,要求員工未做滿7天不得支薪,且要罰款3個月薪資,另規定未滿3個月離職,若未提前1個月申請,也要罰3倍薪,請問合理嗎?
律師李明臻答:
未做滿7天不得支薪且要罰款3個月薪資部分,依《勞動基準法》22條第2項、《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9條規定,只要員工曾有勞務給付,公司即須給薪。由此可知讀者與公司的勞動契約屬無效,且公司已違反《勞基法》79條規定,可處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毋須罰3倍薪

未做滿7天罰薪約定,須僱主有以該約定保障其預期利益的必要性及合理性,例如出資培訓勞工,使其成為企業生產活動不可替代的關鍵人物,才能約定適當服務年限;若片面訂立扣薪規定,將因違反《勞基法》15條勞工離職自由、《民法》強制禁止、片面加重他方當事人責任等規定而無效。
至於未做滿3個月離職罰款3倍薪,依《勞基法》規定,員工未做滿3個月離職,依法並無預告期間,不需事先預告即可離職;即使勞動契約中有約定,但比《勞基法》保障勞工的規定更為嚴苛,仍屬無效。
讀者若未做滿3個月即離職,不僅無需向公司預告,也無須繳納3倍罰薪;公司對讀者也無賠償請求權,自然無從對讀者男友請求。
記者胡守得採訪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