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3月18日 星期二

法律信箱:強制要求搬離 可聲請保護令

原文轉至: 蘋果日報法律信箱2014/03/18
讀者小雅問:
小姑三十多歲,已離婚無育子、無業,因婆婆與我們同住,連帶小姑也和我們住一起。因生活摩擦,我們夫妻已和小姑撕破臉。因土地、房屋全已在我先生名下,將來若是婆婆往生,我們可把小姑請離我們住所嗎?如果小姑把我們這家鬧得雞飛狗跳,我們有辦法處理解決嗎?

律師余德正答:

不論這房屋先前是讀者丈夫從父母哪裡繼承而來,或是自己購得,如果現在房屋是登記在讀者丈夫名下,屬於先生所有,即使你婆婆仍在世,讀者與丈夫依法仍可本於所有權,請小姑搬離該房屋。 

不願搬可罰十萬

如果小姑因為你們要求她搬出去而大吵大鬧,過程中若有符合《家庭暴力防治法》所規定的家庭暴力行為,包含肢體或言語上的暴力行為,你們可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4條第1項第3款規定,向法院聲請核發保護令,命她自該房屋遷出。
如果小姑不願意搬出去,違反法院所核發命她遷出的保護令,依照《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項規定,可處3年以下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萬元以下罰金。
家務事還是以和為貴,如果現在開始經營彼此感情,與婆婆、小姑溝通,改善彼此關係,或請小姑去找工作搬離住所,提早解決未來可能發生的困擾,不失為上策。若延宕不處理拖到母親往生,恐另發生難以掌握的其他問題,橫生更多枝節,最後走上訴訟之途,實屬下下策。記者鄧玉瑩採訪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