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0月30日 星期三

法律信箱:購書反悔退訂 恐需犧牲訂金

原文轉至: 蘋果日報法律信箱2013/010/30
★讀者江小姐問:
我在旅展訂購1套歷史書,只曉得1套100冊,價格2萬7千元,但經思考後覺得不適合,致電業務員卻說不能退訂。我在旅展中未看見全套書輯,且尚未收到,這樣真的不能退嗎?那為何百貨公司現場買就能退呢?有折衷方式嗎?
★律師曹珮怡答:
讀者向旅展業者訂購書籍,若已實際給付訂金,業者雖尚未交付書籍,但依《民法》第248條規定,會推定雙方的買賣契約已屬成立,若無出現特別約定解約的事由,且沒有合法的解約事由,原則上買賣雙方是不能任意解除契約。
讀者在契約成立後,若不想要所購買書籍,原則上仍可用不附理由的方式,逕行向業者解約,但在此狀況下,讀者屬違反契約,依照契約須賠償業者損害,因此恐不能請求返還已支付的訂金。 

百貨可退屬特例

至於讀者是在旅展向業者購買書籍,可否以這項買賣關係為《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所稱的訪問買賣,要求在收受商品7日內,不附理由解除買賣契約,則須由視個案契約成立的處所、邀約的過程、消費者有無同類商品比較機會,及消費者購買當時是否處於無心理準備等具體事實判斷,無法一概而論。
至於百貨公司購買物品可於一定日期內退換貨,屬商家與消費者間的特殊約定,並非適用於所有的買賣情形。
記者呂志明採訪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