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0月22日 星期二

法律信箱:姓名被po網 非為營利難告成

原文轉至: 蘋果日報法律信箱2013/010/22
網友闕先生問:
我一時衝動在臉書私訊罵人,我依對方要求再用私訊向他道歉,他卻把道歉內容po上網,也沒把我的臉書帳號跟照片遮蓋起來,有些網友還因此跑到我的臉書動態時報上留言罵我。請問我能告對方觸犯《個資法》嗎?

律師孫正華答: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姓名、特徵及其他得以識別個人身分等,都是「個人資料」,且一般民眾也是規範對象,但單純為個人或家庭活動等目的,蒐集利用個資不在該法適用範圍。
另依同法第19條規定,民眾在符合「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其他已合法公開」、「當事人書面同意」等7種情形下,可依特定目的蒐集、處理,除醫療、犯罪前科以外的個資;第20條第1項也規定,民眾利用他人個資時,應於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除非在符合增進公益、免除當事人生命或財產上危險等6種情形下,才可為特定目的以外的利用。 

調整設定護隱私

如果違反上開規定,足生損害於他人者,最重可處2年徒刑或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營利者,更可處5年以下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
因此,可用來辨認當事人之正確而完整的姓名、照片,雖是《個資法》保障的個人資料,但對方若單純為個人活動目的而蒐集、處理或利用,即可能不在該法適用範圍。
另因讀者臉書姓名及照片若開放搜尋,也符合第19條所說的「自行公開」。建議讀者調整臉書帳號隱私設定,不讓陌生人有閱覽或貼文權限,較能避免類似情形再次發生。記者劉昌松採訪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