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0月25日 星期五

法律信箱:兒棄養父母 小S夫推給父親

原文轉至: 蘋果日報法律信箱2013/010/25
讀者林小姐問:
我有3個小孩,子女A成年後即離家從未扶養我,現在我靠子女B、C扶養,請問:一、我能否和A斷絕關係?是否能不讓A分配我的遺產?二、A是否已構成遺棄罪嫌?三、如我現已先立遺囑不讓A繼承我的財產,遺囑能否成立施行?四、若A欲分配財產,能否要求其分攤償還B、C數年扶養我的費用?
律師粘怡華答:
在法律上,父母與子女的血緣是沒有辦法切割的,即使A成年後未盡扶養義務,讀者與A在法律上的父母子女關係,也無法斷絕。也因此A身為讀者法律上的子女,依《民法》第1138規定,就屬讀者的遺產繼承人,除非A有《民法》第1145條規定的喪失繼承權事由,否則A依法得繼承財產。 

沒命危不算遺棄罪

至於A是否構成遺棄罪,因《刑法》規定,須被遺棄之人因遭遺棄,而有生命危險的程度才能構成,由於讀者已受B、C扶養而無生存危險,此時A僅有民事責任問題,應不會構成遺棄罪。
若讀者想立遺囑,原則上只要遺囑內容不違反公序良俗等,均具有法律效力,但依《民法》第1187條規定,讀者只能在不違反A的特留分規定範圍內,以遺囑方式自由處分遺產,若想透過遺囑不讓A繼承財產,恐無法如願。 

手足可討代扶養費

最後依《民法》規定,讀者的3名子女均對讀者負有扶養義務,雖A成年後因未盡扶養義務,讀者得依此條規定請求A給付扶養費,但B、C數年來已代A支付扶養讀者的費用,故讀者無法向A請求,僅B、C得向A請求返還。
記者賴又嘉採訪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