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0月12日 星期六

法律信箱:出嫁女兒 仍可繼承遺產

原文轉至: 蘋果日報法律信箱2013/010/10
網友VV問:
娘家妹妹與媽媽疑有躁鬱症,稍有不如意就對家人言語轟炸,甚至出手家暴,請警察來處理都不了了之,請問有法律可規範嗎?另外家父過世後,留下一間透天厝,由3個子女共同繼承,但家人卻以我已出嫁為由,說我不能分產,家人在親戚面前誹謗我,甚至到我住處辱罵恐嚇,請問我可採取哪些法律手段?
律師鄭秀惠答:
若「言語轟炸」內容涉及公然嘲弄或謾罵,可能構成《刑法》第309條第1項的公然侮辱罪,而家暴則可能構成同法第277條第1項的普通傷害罪。
至於讀者父親的遺產,依據《民法》第1151條規定,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因此讀者父親遺產應由全體繼承人共同繼承,全部兒女對遺產都有繼承權。
除非被繼承人、也就是讀者的父親,另留下合法遺囑自行分配財產,或繼承人自願拋棄繼承,否則即使已出嫁的女兒也有相同繼承權,有權要求平分遺產。 

辱罵恐成侮辱罪

若家人在親戚面前誹謗讀者,只要能證明對方所傳述內容並非真實,且已毀損名譽,對方就可能構成《刑法》第310條第1項的誹謗罪;若親戚到讀者住處辱罵,聲音大到左鄰右舍都聽到,則可能構成公然侮辱罪;另外如果對方的發言內容,在客觀上已讓一般人都心生畏懼,例如「要給你死」,恐另涉恐嚇罪。記者劉昌松採訪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