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0月24日 星期四

法律信箱:欠錢脫產 債權人可求撤銷

原文轉至: 蘋果日報法律信箱2013/010/24

網友兔寶問:

父親很愛亂花錢,月入2萬5千元卻欠很多卡債,家人已多次替他償還,並在聯徵信用中心註記「親屬代償」,事後怕父親敗光家產,又將其名下房屋過戶到我名下。最近父親又有亂花錢跡象,請問我該做那些自保動作,避免被父親債務波及?已過戶的房屋,將來會被父親債務影響,遭到抵押、拍賣的命運嗎? 

律師張家豪答:

我國《民法》規定父債不用子還,父親的債務原則上兒子無清償義務。讀者只須留意,不要替父親的債務作保、提供擔保品或簽立任何票據,如此債權人依法就僅能就父親名下現有財產強制執行。 

可處2年徒刑

即便父親將來往生,依《民法》第1148條規定,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的債務,也僅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至於目前已由父親名下過戶至讀者名下的財產就須留意,《民法》為避免債務人任意脫產,對於債務人與相對人通謀所為虛偽意思表示,依同法第87條皆屬無效。
債權人可用同法第242條,要求讀者與父親將已脫產的財產塗銷登記,回復至父親名下。若證明父親過戶的行為已損及債權人的債權,在符合一定要件下,可依同法第244條,要求撤銷財產移轉行為,將房屋過戶回父親名下,以供債權人查封、拍賣等強制執行。
若債權人已取得執行名義(例如法院確定判決等),父親名下的財產才進行脫產行為,此舉可能已涉嫌《刑法》356條損害債權罪,可處2年以下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讀者需特別留意。
記者孫友廉採訪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