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0月29日 星期二

法律信箱:支付命令有異議 須20天內提出c

原文轉至: 蘋果日報法律信箱2013/010/29
★讀者林小姐問:
十幾年前與計程車發生車禍,法院判我要賠對方7萬3千元,對方幾個月前寄支付命令要我賠十幾萬元,上周再寄一封說我欠他30萬元,請問,我該如何提告第一封支付命令無效?第二封又該如何處理?可以告對方誣告嗎?如何制止對方一直寄支付命令給我?
★律師徐惠珍答:
「支付命令」是《民事訴訟法》的簡便督促程序,法院依債權人所載事實、理由及證據,書面審核即可核准。若債務人收到「支付命令」後,未在20天內向法院提出異議,就等同法院「確定判決」。
意即讀者收受「支付命令」後,可在20天內不附理由向法院「部分」或「全部」聲明異議,由法院以實體訴訟程序審理。
至於如何主張「第一次支付命令」無效,因讀者未在20天內聲明異議,因此對於7萬3千元債務以外部分,應向法院提「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來消滅支付命令的效力。而「第二次支付命令」則可在20天內不附理由提出異議。 

屬民事不構成誣告

《刑法》誣告罪指意圖使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公務員誣告、或意圖他人受刑事處分,而偽變造證據,或使用偽變造的證據,且要以對方所提告訴是「刑事告訴」或「具懲戒處分」的申告為條件。債權人聲請核發「支付命令」屬民事糾紛,不會成立誣告罪。
向法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是債權人的權利,不能阻止,建議讀者收到「支付命令」後,若有疑義,務必在收受後20天內提出異議。
記者張欽採訪整理